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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CBAM法案框架图
如图1所示,CBAM法案共11章36条,同时包括6个附件。第一章及附加1、附件3明确了该方案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其中,需要申报的温室气体种类有CO2、N2O以及PFC,商品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及化学品(氢气)共6大类。目前,CBAM只涉及进入欧盟关税领土的商品,不包括设施。未来CBAM有可能做出调整,对进口设施采用简单和可实施的声明制度,即进口商报告某一日历年进口货物中嵌入的经核实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条件成熟后不排除将设施纳入CBAM。此外,CBAM法案明确提出,对来自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等附件3中的国家进口商品可享受豁免。
在纳入商品的选择上,CBAM涵盖商品与欧盟ETS体系保持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具备可比性,即确保进口商品的要求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在排放量计算方面也可以采用一套标准。由于有机化学品、石油化工等商品生产原料、工艺复杂,排放量很难分配到产品当中,所以,CBAM并未纳入此类商品。
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介绍CBAM报关人和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按照规定只有获得主管当局授权的进口商才有权进口受本规例规管的货物,进口商需要根据(EU)No952/2013第18条指定报关员,经授权的CBAM报关员可代表不止一个进口商。其中,CBAM报关员需每年提交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条款6要求提交的信息以及由经认可的核查人员出具的核查报告的副本。在根据数量上缴相应的CBAM证书后,即完成关税清缴。
资质认定方面,CBAM执行授权申报制,欧盟委员会以标准化电子数据库的形式建立CBAM授权报关员的注册系统,对CBAM报关员身份及持有证书数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在入关环节,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No952/2013第46条和第48条规定,海关当局有权对货物进行检查,包括:授权CBAM报关员的身份、名目代码、进口货物的数量和原产国、申报日期和海关程序。
第四章对CBAM证书的销售、价格、清缴、回购与撤销作出具体规定。在销售端,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间联合采购程序负责CBAM证书销售管理中央平台的建设。每个工作日结束时,中央平台上CBAM证书的买卖、回购和注销信息将转移至CBAM登记处。在价格方面,CBAM证书定价的核心原则就是密切反映欧盟ETS的价格,因此,CBAM证书价格基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收盘价,为更加准确反映EU ETS配额趋势,CBAM证书的价格计算确定以周为基础,即每周公布一次价格。为了避免贸易流动受到限制,CBAM不对证书购买量设定上限,同时,允许证书交易,在提升市场化活跃度的同时增加了履约的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CBAM证书应具有时效性,上一自然年购买的证书在第二年7月1日失效,过期证书,不予赔偿。为了避免证书过期带来损失,证书持有者应按照证书回购政策,在6月30日之前提交回购请求,每个CBAM证书的回购价格为购买该证书时支付的价格。此外,对于在原产国已支付碳排放成本的商品,CBAM允许抵消相应的证书数量。
第五章至第九章明确了货物进口规则、处罚规定、规避认定、委员会授权与职责等内容。作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第十章明确了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仅需要履行本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申请授权、设施登记等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
作为CBAM法案的重要补充,附件二、附件四以及附件六分别对进口商品碳排放的核算范围、核算方法及核查报告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附件二规定除水泥、电力和化肥,其余产品均只计算直接排放量。附件四将进口商品分为“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不同类别商品采用不同公式计算,而公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核算范围。
最后,尽管附件六明确了核查基本原则、报告格式及内容,但结合第十八条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满足附件六要求的核查报告都能得到认可,因此,开展核查的机构必须满足实施法规的要求。
启示与建议
一是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目前,CBAM尚处在过渡期和探索阶段,包括分类商品名录、排放因子等实施细则仍处在研究制定阶段。主动参与到这些标准的制定,化被动为主动,既能使我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符合欧盟确保CBAM落地,避免遭到其他国家抵制的情况发生。另外,应积极推动我国“中”字头认证机构走出国门,通过设立子公司、办事处等多种形式参与到欧美碳市场建设中。
二是加快推进低碳制度建设。加快出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配套制度,研究制定《低碳产品促进条例》,构建有利于产品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尽快纳入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清单内商品,对化肥、氢气等无法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商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研究与标准制定。针对CBAM抵消机制,应积极开展碳税研究,必要时,通过主动征收碳税避免资金外流。
三是加强对欧盟碳关税的合规性应对。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建CBAM研究中心,基于碳关税法案内容,从法律、经济等不同维度对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并制定应对策略。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出口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在提高企业重视程度的同时,力争摸清产品碳排放底数;相关部门要对出口企业清洁能源发电、储能等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向出口企业倾斜。
【作者单位:孙义、崔晓冬,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姚明明,辽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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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俗称“碳关税”)将于2026年正式实施,被纳入的行业产品在出口到欧盟国家时,需要提供碳排放数据,并为产品制造时产生的碳排放交税。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薛济萍指出,中国和欧盟都是世界主要的经济体之一,彼此之间保持着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来自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如商总会会长薛济萍,准备了一份《关于应对欧盟“碳关税”的建议》。去年10月,全球首个“碳关税”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开始试运行,目前已试运行近五个月。据欧洲议会官网消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于2026年正式实施。欧盟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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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已经开始成为影响进出口的关键因素之一。(来源:能源新媒文|魏旭东国家能源集团战略规划部)2023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的碳关税机制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两年多之后,中欧贸易将受到这一政策的实质性影响。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担忧日益加深,碳关税作为一种环保手段被提出并逐渐得到实施。欧盟
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发展战略和规划司2023年第三批研究课题入选名单。名单包括: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施路径研究、国际碳关税机制的趋势和影响研究、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研究等19个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2023年第三批研究课题入选公告2023年10月20日,我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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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绿色热能、生物天然气、生物液体燃料、绿氢、电子燃料等等)环境权益如何实现?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碳关税(CBAM)?在双碳和CBAM双重政策驱动下,生物能源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十四五、十五五”生物质能产业何去何从?这些行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将在2023年12月1日为您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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