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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4-04-17 09:47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工程水电政策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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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

针对当前水电工程建设领域在质量管理体系、招投标管理、原材料采购、从业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各级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强化对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和环节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质量监管、集团和流域开发公司分级重点控制、项目建设单位按体系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水电资源丰富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各集团、流域开发公司应加强对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建设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的质量控制,以及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各级管理机构与参建单位共同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格局。

(二)规范水电建设市场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工作,工程招标要突出有关质量和安全要求,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将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能力和资源配置作为重要评判内容,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的工程造价,要建立有效控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竞标企业不得进行恶意低价竞标,中标企业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诚信履责。进一步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严禁以不合理低价竞标,积极探索履职能力与监理费用联动的相关机制。对出现招投标过程中违规和建设过程中不诚信履约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能源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将相关单位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信用体系。

(三)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建筑材料特别是止水、连接件、外加剂等非统供材料的采购管理。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质量信用好的生产厂家,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按规定开展材料的进场验收和质量复检,材料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合格适用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各单位应规范试验检测工作,加强试件取样、送样、试验全过程控制,并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试验检测过程或成果造假,应由第三方进行重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强化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先论证、后审查(审核)、再实施”的原则,严格履行国家有关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要坚持工期服从质量、效益服从质量,坚决杜绝可能给工程带来安全风险的提前蓄水、提前发电等抢工期行为和改变建筑物结构型式、擅自增减工程设施行为,防止照搬、套用建设火电或其它电源项目的思路和经验来建设水电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管理单位和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对不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擅自进行变更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五)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要做好新入场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增强一线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施工和作业技能水平。切实做好对协作队伍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加强对协作队伍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认真落实“三检制”,杜绝“以包代管”。

(六)切实加强监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监理企业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强化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心,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现场管控能力。监理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现场需要,现场监理应熟悉工程建设情况、掌握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监理实施文件开展工作,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核查和业务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着力解决当前施工质量常见问题。要充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常见病”、“通病”对工程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加大对常见质量问题的整治。针对当前水电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方要切实加强混凝土浇筑质量管理,重点解决后期养护不到位、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措施不落实、过流面平整度差以及混凝土浇筑错台、蜂窝麻面、仓面处理和凿毛随意等常见质量通病;高度重视止水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及其周边混凝土浇筑,确保止水效果;要着力解决钢筋机械连接件采购管理粗放,现场安装、检查不规范等普遍问题,保证钢筋连接质量。质量“常见病”、“通病”的整治情况要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推荐评奖、评优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质量“常见病”、“通病”反复出现和多发的工程及参建单位,能源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推荐评奖、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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