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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各方期盼 新环保法一路走来

2014-04-30 11:0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关键词:环保法环评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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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恰逢人大换届,修法体现生态文明理念

最大变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写入草案

时间:2013年6月

法条:59条

与一审稿相比,将第五章改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修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体现为总则提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体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理念,将保护环境义务细化为政府、企业、公民三方

首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入“按日计罚”制度

2013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修法期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

草案二审稿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从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对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七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最大变化是将第五章“监督检查”改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二审稿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基本国策写入草案,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草案引入“按日计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松花江水污染造成150公里污染带,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然而,据专家测算,治理污染却需投资100多亿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境执法硬起来。

2013年7月19日~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草案二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其中争议最大的当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规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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