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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各方期盼 新环保法一路走来

2014-04-30 11:0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关键词:环保法环评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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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

凝聚最大共识,高票通过

最大变化,从“污染防治法”到“生态环境保护法”

时间:2014年4月

法条:70条

与三审稿相比,草案进一步调整立法目的,将总则第五条“污染者担责”改为“损害担责”

为提高公民环境意识,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

首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12个方面。

长期以来,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实施25年的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诸多根本性问题。

同时,长期单纯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成了人民群众的期盼。近些年,从厦门、大连、四川什邡、江苏启东、浙江宁波到广东茂名,先后爆发的“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告诉我们,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

党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概念,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如何从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恐惧,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路,已成为中国发展改革的重要命题。“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环保法修订自然受到多方关注。

据了解,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最初的47条增加到70条。

委员们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定位准确、思路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法律的通过,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环境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起到重要作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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