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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各方期盼 新环保法一路走来

2014-04-30 11:0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关键词:环保法环评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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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再三斟酌修改,只为反映社会关切

最大变化,以修订方式全面修改环保法

时间:2013年10月

法条:65条

与二审稿相比,草案最大变化是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首次提出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

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

首次对土壤环境保护作出原则规定

首次规定国家机关应使用节能节水产品

首次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也要罚

2013年10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环保法草案。作为备受公众关注的一次法律修改,如何进一步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官员环保绩效考核等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最大变化是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三审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拟订经济政策应考虑环境影响。为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3年4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方式。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对土壤环保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当前,土壤污染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作为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当对土壤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环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应担责。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环保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增加对单位主管人员人身处罚、国家机关应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等。

三审稿没有再次向社会公布,也没有表决。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对记者说,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但是环保法修订又增加了审议,就是为了更好地吸纳社会才智、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反映社会关切。希望能够切实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管用的新环保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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