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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林落马样本:国企高管两栖角色并存

2014-05-04 11:23来源:《法人》- 杜文关键词:宋林华润电力反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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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权两分 监督缺位导致专断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三权制衡,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这些权力,保证每个权力正确运用。但很多国企高管是各级党组织按政府任免党政干部方式来任命的,他们往往对任命的上级组织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何况许多国企还没有这“三会”。而监管部门权力难以企及,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一些副部级央企领导监管也面临尴尬处境。

这就形成了制度设计上监督权是存在的,但现实中监督权旁落导致监督缺失,最终是有监督责任的没有监督能力,有监督能力的没有监督责任。这是央企监督权两面化的特征,实质导致了监督缺位。

这样,符合现实和逻辑的问题就是,高管在企业中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分析落马国企高管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宋林华润董事长期间曾自诩为“总经理杀手”,自己对外称7年解聘了10个部门经理,这种作风被人视为雷厉风行。但这也表现了国企高管在企业中专断一面,宋林的自诩也表现出握有大权后生杀予夺的得意。

2013年被宣布调查的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徐龙,在任职期间随意改变任免干部公开竞聘制,任免干部经过“公开竞聘包括群众评议、领导评议和上台演讲多个环节”的做法,而是直接进行任命。对人事任免权一个人说了算。而在具体业务上,“广东移动每年有近200亿的采购金额,徐龙对于5000万以下的采购则有一票否决权”。

落马的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在任职期间,个人独断专行名声在外,曾经某公司领导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决策非常随意。

被判处死缓的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在任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套取公款,分行的副行长、中层领导并非不知情,但他们明知屈建国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却无一提出反对意见,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单位内行长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

相关专家分析称,国企高管腐败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经营管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虚增购销环节、虚增业务费、虚构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

如果有足够的监督制衡的权力,国企高管腐败机会将会减少很多。很多漏洞会被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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