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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附全文)

2014-05-05 09:0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风电补贴海上风电补贴可再生能源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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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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