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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附全文)

2014-05-05 09:0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风电补贴海上风电补贴可再生能源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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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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