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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使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落地”?

2014-05-07 11:49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昆婷 李苑 邹思源关键词:环境监察环保法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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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来检查,就停产,一离开,又开工生产,污染企业与环境监察机构打起了“游击”。现场执法权限不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束手无策。正是因为存在这些现实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认为“偏软”,而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则体现出法律要“像钢铁一样硬”的思想。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修订的《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条款需要单行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给予具体规定。记者就如何才能使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落地”,采访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执法有了硬手段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环保部门来说,有了查封、扣押权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

四川省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戢对此深以为然。他向记者举例,在以前的某次执法中,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某小作坊对盛放化工品的铁桶进行简单清洗,清洗废水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监测部门监测,所排废水中含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按照“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移送公安。但当时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一旦铁桶灭失,公安部门就无法对化工桶内的原物质是否属危险废物进行取证,导致因缺少物证无法立案,从而无法追究违法作坊主的刑事责任,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有了查封、扣押权后,会更有利于证据保全,能及时追究环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地防治污染。”赵戢说。

赵戢提到,以前执法时,遇到违法排污的“三无”小作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止生产后,执法人员刚走,小作坊就又恢复生产,与环保部门打起了“游击”,没有现场执法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往往束手无策。

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

有了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生产设备,这样往往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也向媒体提到这一点:“我在北京市安监局当副局长的时候,晚上带队执法,有一个地方出现违法作业的情况,因为我们没有查封、扣押权,没有对它进行处罚,第二次违法的时候北京电视台把它拍出来,北京新闻里播了,第三次抓住的时候他不但不感到羞愧,还对我们表示感谢,说感谢你让我们上了电视,我们出名了。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新修订的《环保法》,基层执法人员都纷纷“点赞”,寄予厚望。“新法授予了各级政府、环境执法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但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环境保护调查取证的手段、监测分析的能力等要求更高,环境执法部门要做细做实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江苏省常熟市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刘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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