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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5-12 15:43来源:环保部关键词:大气污染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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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培训与数据联网要求

我部将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第三阶段实施城市派遣至少两名监测技术骨干参加我部组织的技术培训。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保证运行人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第三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监测数据联网设备应与监测仪器同时招标、同时采购、同时安装运行。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见附表1)要提前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时数据。2014年11月底前,其他129个城市381个点位(见附表2)要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时数据。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4年,第三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201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要求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任务的地级以上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和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主体,同时也必须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全国发布。各城市要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联网设备时,同步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相关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完善现有的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区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AQI指数、健康提示等。

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手机、微博、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强调对公众健康的指引,为公众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三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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