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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保法》会对企业产生哪些震慑力?

2014-05-15 10:23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境治理环保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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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还需扩大

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王琳

在去年《环保法》修改的二审稿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曾被限定为一家机构。这种“公益垄断”遭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

此次修订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最终被确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较之二审稿,主体范围无疑大为放宽。

据统计,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放宽还不到位,最重要的是,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一个现实的例证是,不久前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数位兰州市民分别以个人名义向兰州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法院拒绝立案,理由就是“个人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生态保护细则还需强化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麦方代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凡是以前有争议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基本都环保优先了,给予环保的权力越来越多。但新法中大部分的内容还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提到的比较少,或许是因为生态破坏难以量化,但相比污染,像煤炭开采造成更严重的环境问题是生态破坏和地下水破坏。

新法中新增的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两处。一是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两处都是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没有细化。但至少已经写进了法里,证明生态保护已经受到重视,下一步估计相关部门会出台更详细的条例,将来像在煤矿区的总体规划中,生态敏感区的煤矿或许就不能再获批了。

新法利于化工行业绿色转型

中宇资讯化工分析师柳东远

新修订的《环保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重污染行业无序产能扩张,短期来看,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利空明显,尤其“三高”行业影响正在逐步扩大。

北方地区目前为数众多的化工民营企业整体开工水平较往年同期大幅下降,对于环保不达标企业或责令整改,甚至直接“封停”;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体化工行业朝向节能、绿色环保、高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中央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基调。

地方政府是环境第一责任人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

过去,《环保法》主要针对企业,而对政府行为没有触及。经过30多年的实践,污染问题之所以没有改观,主要是因为企业背后有地方政府保护,双方是利益共同体,环保部门在处罚企业时会遭遇很大阻力。所以,此次修法明确地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一次重大突破。

此外,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这些法律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如今不能满足中国环境保护的需求。未来,在新《环保法》的引领下,其他环保法律的修改也应逐步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到了需要系统修改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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