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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亟待加强

2014-05-20 11:57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林艳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土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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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调查,从湖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土部门并未参与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中来,相关业务只针对性地指向土地相关权限的审批;林业部门没有涉及任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农业部门针对农业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估,设有专门的农环站,负责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监测工作,但是此项工作是从2014年初才开始在全省普及、推广;环保部门针对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较多,涉及土壤环境质量方面的评估工作极少。

其次,评估机构能力有限。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土壤评估机构,土壤评估工作多由检测机构或环保、农业系统下设的部门承担。各地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不一,在技术条件、资金实力方面有差异。

土壤检测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态度、工作素质要求高。但是,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对18932家检测机构资产性质状况的调查,我国国有检测机构占总数的78%左右。这些国有检测机构活力不足,专业检测人员流失现象严重。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政府有力的监管,民营检测机构普遍存在重复设置的现象,极大地浪费了人力和技术资源。就政府部门自设的检测机构而言,据笔者调查,湖南省县区一级环保部门极少有土壤检测资质,设备、人力配备方面普遍不足,土壤检测业务要委托市一级进行。农业部门下设的农环站,县区一级只有一两个农环站有检测资质。同时,实践操作中,这些本属行政系统的检测部门,在接受委托进行检测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扰,出具的检测结果难保真实性。

第三,评估程序不清晰。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性文件,也只是笼统地从技术层面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进行规定。合理的土壤评估程序是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一般遵循“污染源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的程序。但是,在启动评估程序的条件、评估各方如何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工作结束后是否进行跟踪监测、如何在评估工作中落实公众参与等方面,并没有规定。根据已开展的土壤调查工作,我国建立了初步的土壤信息数据库。但数据库只公布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于调查评估的过程并未涉及,加上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极容易让人对土壤数据信息真实性产生质疑。

第四,专门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是一地区土壤污染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意义重大。土壤评估过程耗时长、花费大,如果不对评估各方的法律责任加以严格规定,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干扰评估结果的行为。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专门性立法空缺。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评估实践中,倘若真出现违法行为,也只能参考《民法》、《刑法》等法律对违法者加以惩处。但是,已有的涉及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比较宽泛,不够具体,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诉讼保护期限短。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短时间内土壤污染环境损害后果难以确定。相比之下,20年的诉讼保护期限过短,不利于受害人环境权益的保护,污染责任人极容易因此逃避污染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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