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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亟待加强

2014-05-20 11:57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林艳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土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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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调查评估阶段,要对所有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城乡土壤,以及符合评估条件的污染场地进行信息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初步判断土壤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土壤环境质量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如果土壤未受到污染,终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序。在这个阶段,根据评估结果,土壤被分级认定为“健康土壤”和“管制土壤”两种。

在安全评估阶段,要对有污染可能的土壤进行进一步评估。通过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判定是否存在土壤污染或潜在污染,编写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并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上级环保部门审核。调查结果表明土壤未受到污染的,终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

最后,应对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后的结果,在对城乡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壤,以及变更使用权人或使用用途的土壤进行评估后,经初步评估,对于没有污染威胁的土壤认定为“健康土壤”,对有潜在受污染可能的土壤认定为“管制土壤”,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评估,确认受污染的土壤被认定为“控制土壤”。将土壤分级认定的结果更新在全国土壤信息系统中,并以登记簿的形式在环保部门做好备案,同时以公开栏、警示标志等方式向公众公布。

四、落实评估责任。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结果负总责,实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结合的双重责任制,将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地方绩效考核压力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评估结果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要实行罚款。

接受委托为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评估文件失实的,由授予评估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开始就是基于一般正义衡量的法感而形成的,亦即“谁污毁他人之物则负担损害赔偿之责”。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污染场地责任人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治理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不上报场地变更情况、不及时提请启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序的污染场地责任人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区委办公室)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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