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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亟待加强

2014-05-20 11:57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林艳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土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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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土壤评估机构,土壤评估工作多由检测机构或环保、农业系统下设的部门承担。各地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不一,在技术条件、资金实力方面有差异。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

●在启动评估程序的条件、评估各方如何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工作结束后是否进行跟踪监测、如何在评估工作中落实公众参与等方面,并没有规定。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是一地区土壤污染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意义重大。土壤评估过程耗时长、花费大,如果不对评估各方的法律责任加以严格规定,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干扰评估结果的行为。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结果负总责,实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结合的双重责任制,将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质量的一部分,是土壤容纳、吸收、净化污染物的状况。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对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判定土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是单要素环境质量评估的一种。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突发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处于“后知后觉”的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重视,没有及时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展开调查评估。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其法律制度特有的执行力。

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评估管理部门执行不力。当前,全国各地“重经济、轻环境”的现象极为严重,主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行为更是少见。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行政问责、部门奖罚、官员选拔任用等机制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基于绩效考核的压力,片面强调招商引资,忽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另一方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对专业和技术要求高,我国土壤类型多样、污染物种类繁多,现有技术方法的可行性还有待论证。行政主管部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无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不能保持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有的敏感度。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过程耗时长,涉及事项多,既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又需要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系统的专业参与。但实践中,各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管理混乱,重视度不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九龙治水水难治,这种局面必然导致各管理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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