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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

2014-05-20 12:49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关键词:能源项目火电站风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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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四川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河流、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220千伏和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及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制燃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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