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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

2014-05-20 12:49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关键词:能源项目火电站风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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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日调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不跨区域、不需要省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垃圾、污水处理:采用焚烧、裂解气化等工艺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置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原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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