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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评审批作出新规定

2014-05-21 13:4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昆婷关键词:环保法环评骆建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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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评能否落地?

保护优先应有制度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使我们经济和技术的政策能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这一条款,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这是政策环评在新法中的体现。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提问时介绍,这里没有政策环评的概念,新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使我们经济和技术的政策能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袁杰说。

政策环评是通过评价政策的资源和环境影响,促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符合可持续的要求。早在本世纪初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时,就有将政策环评入法的动议,但由于相关部门阻力较大,而未能入法。2012年开始修订《环保法》时,政策环评也被提出,但在前两轮审议中,并未进入草案。直到第三轮审议才增加了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建设项目做项目环评,或者是针对某一区域或行业做规划环评,对环境影响可能更大的政策环评,虽然一些业内专家一致在呼吁,但是,目前仍没有明确的要求。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介绍说,规划环评这几年做得并不好,没有几个规划去做环评,且相对于年限较长的规划而言,政策的及时性更强,做政策环评的意义更大。现在很多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发展中的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包括经济增速、产业结构等,选择上马了很多“两高一资”项目。

“(政策环评)这个还是比较必要的,政府将来做(经济发展的)选择的时候可能好一点。”骆建华说,

对于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骆建华认为,今后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这次政策环评虽然没有明确写进去,但是,为开展政策环评打开了一个缺口,为下一步实施政策环评做了铺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周珂则表示,保护优先作为一项原则、理念提出,实际上更加强调的是放在一个政策的层面上来考虑,就是指导思想上、原则上要符合。

周珂说,从环评来看,比如美国等一些国家,重点是放在政策性环评,包括政策规划,甚至法案,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理念要求。从我们国家来看,长期以来,环评一直是把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现在也越来越看到,除了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评价之外,更重要的是规划环评。

“除了规划相对于比较宏观的事项要进行环评之外,人们越来越看到,对于更加宏观的,像经济战略等其他政策,甚至我们制定一些法律的时候,符不符合环保的要求,尤其是环境优先的要求,这个已经提到了日程上了,人们都需要考虑。环境优先更主要的是一种宏观的认识,而这种宏观认识需要通过制度来保证它。”所以在周珂看来,这项原则的提出将会推动我国政策环评的发展。

仅有事前准入就够了吗?

应建立完整而严密的监管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就必须叫停、处罚,这往往要得罪人,甚至要做“恶人”,比事前审批难得多。工作方式也不一样,事前审批是别人找上门,事后监管则是自己要下去,到现场了解情况,实施监管。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事前准入类法律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外,还存在事中监管不严、事后评估不足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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