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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

2014-06-04 10:02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配额碳排放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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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之和高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年度配额:

(一)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高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两者平均量作为其年度配额分配基数(以下简称分配基数);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低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申报量作为分配基数。

(二)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超过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所占权重确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在配额管理单位年度排放量申报规定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年度配额。

登记簿管理单位收到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簿发放配额。

第十二条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超过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排放量(以下简称审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差额扣减相应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实际产量比上年度增加,且申报量低于审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补发配额上限。补发配额总量不足,按该差额占补发配额总量的权重补发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实施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排工程,其减排量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申报量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补发配额来源:

(一)扣减的配额;

(二)排放设施转移或关停收回的配额;

(三)第十条规定的配额管理单位所获配额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排放量审定,调整上年度配额。

登记簿管理单位根据配额调整方案,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簿对配额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配额通过交易发生变更的,登记簿根据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自动变更。

配额通过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登记簿管理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配额变更证明材料。

登记簿管理单位在收到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簿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配额管理单位与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配额管理单位与非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配额管理。

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配额管理单位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出配额变更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配额管理单位的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注入被合并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配额管理单位的账户。

(二)参加新设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配额管理单位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将冻结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账户。

第十七条配额管理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受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原标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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