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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6-06 11:34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物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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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2.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表7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7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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