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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6-11 14:48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企业电力业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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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业务许可监管,规范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备案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完整做好备案工作。

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相关资料的报备工作,并负责协调收集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三、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已开工建设至今未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按《办法》要求,向山东能源监管办补报备案。

联系人:张 杰

电 话:15098903680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

14号楼6单元

邮 编:250101

邮 箱:zhangjie@cnea.gov.cn

2014年6月3日

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和电力业务许可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山东境内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得政府核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生物质、太阳能(光伏)等发电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及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内容务必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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