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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4-06-12 09:38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设施蓝天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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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每月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排序。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制定应急预案。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考核问责。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原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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