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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3年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全文)

2014-06-12 13:56来源: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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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喀什二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新疆塔什店发电厂、中电投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内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上述19家企业存在的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造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1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25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油、华能、大唐、华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中石化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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