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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税制体系亟待完善 改革路径何在?

2014-06-19 09:24来源:中国石油报作者:刘满平关键词:能源税制体系煤炭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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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改革对策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现行基本税种。要扩大“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企业购买的符合节能要求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对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居民煤炭制品等实行17%的税率。适当降低风电、大中型水电、核电的增值税税率,给予13%的低税率,低于火力发电的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也有利于解决风电、水电、核电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等。

第二,要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改变征税环节,将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消费环节征收。改革计税方式,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行的价外税,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和价款。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适当扩大税率和税额的差别。

第三,分期次、分阶段、合理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对煤炭、石油等非再生能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等。

第四,关税方面,在对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予以免税的同时,应对进口用于国家战略储备的石油免征进口环节税收。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

此外,还应考虑重新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积极调整双边税收政策、建立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相结合的税收抵免制度、行政事业性基金的征收办法,以及循序渐进开征燃油税、能源税、碳税等新税种。

应注意的问题

能源税制改革不能增加我国纳税人总体负担。当前,减税和减负是我国税改的总体方向,能源税制改革应与我国总体税制改革目标相一致,改革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基础上,新增的能源税收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种的税负加以抵消。

原标题:能源税制体系亟待完善 改革路径何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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