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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2014-06-19 09:4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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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电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应统筹安排各阶段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建设落实并发挥作用,确保安全。

对环评已批复、项目已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经回顾性研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确定须补设或优化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等重要环境保护措施的,应按水电工程设计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设计变更工作应开展专题研究,必要时进行模型试验,以保障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

(一)合理确定生态流量,认真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应根据电站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等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按生态流量设计技术规范及有关导则规定,编制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和下泄生态流量过程。此外,还需确定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保障措施。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或开发区域河段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的鱼类产卵季节,经论证确有需要,应进一步加大下泄生态流量;当天然来流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放。电网调度中应参照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生态调度。生态流量泄放应优先考虑专用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设计、施工和运行,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灵活。

(二)充分论证水库下泄低温水影响,落实下泄低温水减缓措施。对具有多年调节、年调节的水库和水温分层现象明显的季调节性能水库,若坝下河段存在对水温变化敏感的重要生态保护目标时,工程应采取分层取水减缓措施;对具有季调节性能以下的水库,应根据水库水温垂向分布和下游水温变化敏感目标,充分论证下泄水温变化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如存在重大影响,应采取分层取水减缓措施。

(三)科学确定水生生态敏感保护对象,严格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水电工程应结合栖息地生境本底、替代生境相似度和种群相似度,编制栖息地保护方案,明确栖息地保护目标、具体范围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并在水电开发同时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保护受影响物种的替代生境。项目环评审批前,应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订栖息地保护规划方案,并请相关地方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

(四)充分论证过鱼方式,认真落实过鱼措施。水电工程应结合保护鱼类的重要性、受影响程度和过鱼效果等,综合分析论证采取过鱼措施的必要性和过鱼方式。水电工程采取过鱼措施应深入研究有关鱼类生态习性和种群分布,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泥沙、气候以及水工建筑物型式等因素,与栖息地、增殖放流站等鱼类保护措施进行统筹协调,按过鱼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经过技术经济、过鱼效果等综合比较后确定过鱼设施型式。现阶段对水头较低的水电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重点研究采取仿自然通道措施;对水头中等的水电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重点研究采取鱼道或鱼道与仿自然通道组合方式;对水头较高的水电建设项目,应结合场地条件和枢纽布置特性,研究采取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或不同组合方式的过鱼措施。应深入开展过鱼设施的技术方案研究,做好鱼道水工模型试验和鱼类生物学试验,落实过鱼设施建设,保证过鱼设施按设计方案正常运行。加强电站运行期过鱼效果观测,优化过鱼设施的运行管理。

(五)论证鱼类增殖放流目标和规模,落实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根据规划环评初拟确定的增殖放流方案,结合电站开发时序和建设管理体制,依据放流水域生境适宜性和现有栖息空间的环境容量,明确各增殖站选址、放流目标、规模和规格,做好鱼类增殖放流措施设计、建设和运行工作。放流对象和规模应根据逐年放流跟踪监测结果进行调整。为便于管理和明确责任,鱼类增殖放流站选址原则上应在业主管理用地范围内。要根据场地布置条件,合理进行增殖站布局和工艺选择,保证鱼类增殖放流站在工程蓄水前建成并完成运行能力建设。

(六)科学确定陆生生态敏感保护对象,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对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珍稀特有植物或古树名木,通过异地移栽、苗木繁育、种质资源保存等方式进行保护。在生长条件满足情况下,业主管理用地应优先作为重要移栽场地之一。对受阻隔或栖息地淹没影响的珍稀动物,通过修建动物廊道、构建类似生境等方式予以保护。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布局,合理选择渣、料场和其他施工场地,重视表土剥离、堆存和合理利用。要明确提出施工用地范围景观规划和建设要求,大坝、公路、厂房等永久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施工迹地恢复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提出相应恢复措施和景观建设要求。

原标题: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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