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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2014-06-19 09:4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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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环评审批部门报告工程重要进度节点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评审批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或巡视。依据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预可研、可研、招投标和技术施工阶段开展重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工作,报行业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并抄送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前确定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质量和运行情况作为监理工作重点,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形成联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视等方式对水电建设过程中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落实,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二)加强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管理。水电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阶段性检查和验收工作,工程总体验收前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和验收重点。其中栖息地保护、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确保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整改,蓄水后会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工程,必须在整改落实后才能进行蓄水。水电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保护工程,应纳入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范围,确保主要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安全满足工程要求。

(三)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运行监督管理。项目开发主体应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审批要求的功能和效果。应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环评要求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长期跟踪观测库区和坝下水温、水文情势变化以及鱼类关键栖息地的生境条件变化,动态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过鱼导鱼、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效果监测。建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开发主体应每半年编制电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简报,总结分析各项设施的运行及效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善运行效果的措施计划。简报应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抽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适时开展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后评价。对水电规划较早,未开展规划环评的主要河流,河流开发主体应编制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并联合印发审查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审查的审查意见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河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应将已建电站主要环境影响复核和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分析作为重要研究内容。水电建设项目运行满5年,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原标题: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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