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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4-06-26 11:43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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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2.1Ⅳ级(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2.2Ⅲ级(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18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措施

3.3.1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3.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Ⅱ级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作业。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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