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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26 14:28来源:青海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火电机组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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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原则

(十)区域总量控制原则。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污染物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指标,在各地区总量指标充许增量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对无法调剂解决的,必须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予以置换,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需要置换的污染物削减量,可通过本地区(企业)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获得。

(十一)核定最小化原则。火电、水泥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按行业新的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执行。其他行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

(十二)减量替代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国家已核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削减量。若总量指标通过减量替代的项目,必须明确减排替代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替代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完成的且通过国家认定形成减排量的项目,氮氧化物替代项目可使用预支减排量,列入当年省政府下达的减排计划中的关停、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置换。替代削减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全面落实。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集团公司内削减量获得。

(十三)有偿使用原则。本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后,试点行政区域(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且无法通过减量和等量项目进行置换的,原则上均要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实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十四)同类置换原则。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其中,火电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建设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建设项目。

(十五)其他规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排的建设项目,合并计算排污总量指标;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并且污水管网配套,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对生活污水不再核定总量指标。使用清洁能源(如优质轻柴油、液化石油汽、天然气等)的建设项目不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监督管理

(十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十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十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工作,在《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平台上,及时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网上申请、初审、核定、确认、备案、分析等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对本地区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在建项目污染减排措施落实、“三同时”验收引起的总量变化等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台帐,有效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动态管理。

(十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帐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杜绝替代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二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总量指标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原标题: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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