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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26 14:28来源:青海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火电机组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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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绩效核定方法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绩效核定方法

(一)电力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电力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确定,为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再乘以排放绩效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Mi为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总量指标核定,用等效发电量D表示。计算公式为: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设计供热量,兆焦。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

注:现有机组为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电机组(下同);扣号内数据为特别限值绩效值。

表2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

原标题: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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