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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2014-07-01 15:03来源:山东省物价局关键词:山东省物价局阶梯电价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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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情况,现就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五)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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