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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2014-07-01 15:03来源:山东省物价局关键词:山东省物价局阶梯电价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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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四、配套措施

(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即按每度0.555元执行,此为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不得自行加价;电网对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居民合表用户供电价格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501元。

(二)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居民小区业委会或居民楼委托单位(个人)提出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的电取暖用电认定申请,提供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所有电采暖居民用户的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单户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经电力公司确认并现场核实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取暖后,认定为“电取暖”用户。“电取暖” 用户用电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电取暖”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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