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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4-07-02 10:39来源:河南省环保厅关键词:环保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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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活动

1.继续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整治活动。要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要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省高院、高检、公安厅、环保厅《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豫高法〔2014〕118号)要求,对涉嫌重金属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继续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要继续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要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以及不按照规定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当地政府要予以淘汰关闭。同时,各地政府要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

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各地要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督促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并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要求,持续抓好重点流域、重点河段、城市河流、敏感区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开展河流断面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要责令限期消除污染,依法严厉处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并责成企业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关停;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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