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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07-02 13:35来源:河北新闻网关键词: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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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或者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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