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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07-02 13:35来源:河北新闻网关键词: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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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建设,加大封育和保护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应当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燕山山地丘陵区、太行山山地丘陵区、冀西北间山盆地区,应当采取封禁造林、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坡林地治理、沟道或者小河道整治、集雨节灌、矿山植被恢复等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在坝上高原地区,应当合理开采地下水,有计划地发展沙地经济,采取轮封轮牧、舍饲圈养、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营造网格防护林带和防护片林、退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第二十八条 在滨海地区、古河道、蓄滞洪区、河道两岸及湖泊周边风蚀沙化区域,应当保护地表植被,有计划地开垦沙荒地,合理开采地下水,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结合路、渠、堤、村镇绿化营造农田防护林带和沿海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应当加强岸坡、堤防保护,采取护岸护坡、绿化美化、营造植物过滤带等措施,减轻水网淤积和水体污染。

在矿产资源开采区,应当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降水蓄渗设施,减少水土流失,减轻内涝灾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开采迹地等,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以资金、实物、劳力和技术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科研、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并且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林草的封育期限和禁牧范围,设立管护标志。

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明晰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监测机构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水文气象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土地利用监测、风蚀沙化监测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提高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水平和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测基本数据收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原标题: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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