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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示24个项目环评结果 涉及火电、水电4个(全文)

2014-07-02 14:05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火电项目环评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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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电投西宁2×600兆瓦级火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电投西宁2×600MW级火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请示》(青黄电司火电〔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厂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新建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式机组,配2台1960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煤粉炉。采用加装双相整流装置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系统。两炉合用一座240米高双管烟囱排放烟气。配套建设供排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灰渣贮存场、燃煤储运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甘河工业园区西区总体规划》(修编),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国家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青海中电投西宁电厂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2〕428号),水利部出具了《关于中电投西宁2×600兆瓦级火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418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加装双相整流装置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2%;采用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除尘器前端设低温省煤器,综合除尘效率99.94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按70%计。两炉合用一座240米双管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配备洒水抑尘设施;原煤斗和筛分、碎煤车间、灰库均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各转运站配备水力喷洒设施;石灰石仓顶部设置除尘装置。建设2座封闭煤场。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生活用水采用大石门水库和盘道水库地表水联合供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和煤场喷淋、除渣系统补水、调湿灰和脱硫系统补水等。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处理,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工程辅机冷却塔和锅炉补给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用水、脱硫系统补水和辅机冷却塔补给水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2座2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和容量500立方米机组排水槽,用于非正常工况废污水暂存,处理后回用。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化学废水储存槽、液氨储罐及油罐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在厂址和灰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加强地下水水质、水量和水位的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送风机、引风机、锅炉排汽口等安装消声装置。汽轮机、发电机、引风机及各类水泵等大声源设备采用室内布置。汽轮发电机组配隔热罩壳,内衬吸声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避免产生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由供货厂商收回。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大湾沟灰场分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00米。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酸碱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在液氨储罐设置围堰,安装氨泄漏检测器、报警装置和自动水喷淋系统。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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