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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2014-07-03 13:05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环境监测水质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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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测信息

1.公布主体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本行政区内的日排放量大于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督性监测信息,企业应当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公布内容及时间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向社会公开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督性监测结果;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四、公布平台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及公开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站位水质监测信息;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并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

鼓励省级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五、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量核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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