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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2014-07-03 13:05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环境监测水质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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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是重要的环境信息,及时公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提升环境管理决策水平和工作成效,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对促进我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和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等相关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本方案不适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内容

(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

1.公布主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及公开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站位水质监测信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本行政区内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含国控监测站位)。

原标题: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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