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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河北省电力条例》 8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7-07 10:51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条例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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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从河北省发改委网站获悉:《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全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电力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原标题:河北省电力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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