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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河北省电力条例》 8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7-07 10:51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条例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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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洁,鼓励在城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需要采用沟道、管道的,由城乡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用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的用途、位置。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妨碍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以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就迁移、改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电力设施感应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评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或者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原标题:河北省电力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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