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核电核电技术国际正文

中法核能合作:“而立”之后的新开始

2014-07-10 10:48来源:中国核工业报作者:韦吉磊 王临艳 高玥关键词:核电中法合作核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核领域非常注重公众沟通,他们认为,舆论安全是核安全的重要部分。TSN中有一个关键词——透明。它规定,在开展核项目时,必须和公众开展沟通,同时,详细界定了公众的准确、及时的知情权。对于所有核活动,如果出现了公众反对的情况,根据TSN,公众有权利获得他们需要了解的一切信息。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运营商层面,对公众的解释要继续做下去,要始终和公众保持沟通。

此外,法国核工业法规体系在不断改变以适应国际要求,以期做到法律监管规章都是基于最新的国际要求和最新的国内现实情况,通过核安全机构和官方之间不断地讨论,来确保法国的国内要求可以不断演进,保持最新状态。正是基于此,法国才一步步发展形成了全面完备的法律监管框架。

三部法律“暂时构建”我国核法律体系

在第三届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系统阐述了我国“四个并重”的核安全观,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将核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我国核安全也由此受到史无前例的关注。《核安全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从核工业本身的发展来看,我国核安全立法也有必要性。第一,《核安全法》有利于公众对核电的接受。第二,该法的出台,对整个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固性有益,目前日常工作中存在对制度或概念的分歧,可以在《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找到共识,有利于更准确理解法规政策;第三,对核安全水平的升级换代奠定一定的基础,可以更好地优化核安全监管体系。

目前,国际上核法律体系的设置有两种类型,一个是由多个并列的法律构成了核法律体系的层次,如法国、日本和韩国模式;另外一个是综合性的、覆盖广泛的一部法律作为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如美国和俄罗斯的《原子能法》。

扈黎光介绍,综合的模式往往是早期发展核电的国家,用一部《原子能法》代替了很多核安全方面的要求,我国也曾经考虑这种方式。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时,就曾主导建立《原子能法》,但该法制定难度大。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我国先有了一部跟环境和安全有关的法律,但是核安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这部以环保视角看核安全的法律无法满足我国核工业的发展需求。中国不走以一部《原子能法》代替所有法律的老路,因此比较现实的考虑是,以《核安全法》、《原子能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部法律构架起我国核法律体系的最上层。

当然,三部法律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要划分并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核安全法》构建的方法是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与IAEA接轨,同时考虑国际上的实践。既然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就可能在某些环节与现有法律重复,那么现有法律已有的规定,就没必要在《核安全法》中再做规定。同时也要与未来的法律做区分,尽量不要把《原子能法》中会有的内容写到《核安全法》中。总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以环境的视角看核安全的法律,而《核安全法》规定核安全方面的内容,《原子能法》规定核能发展方面的内容。三部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为中国核安全发展提供法律监管保障。

毋庸置疑,核安全是核工业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是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包括法国在内的国外核立法实践经验,为中国积极推进核安全立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而中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一步将“落子核处”,我们拭目以待。

原标题:中法核能合作:“而立”之后的新开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