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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2014-07-14 14:4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莹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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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统一各地量刑尺度方面,有何重要意义?

周珂:目前,基层法院审理同类环境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的差异很大,做法上也缺乏必要的统一。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同类案件的审理应有相对统一的认定和裁判标准。因此,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裁判的示范、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目前的环境案件的定罪、量刑。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就是统一定罪尺度的有效做法。

随着环境形势的变化,当前环境案件与以往污染案件在犯罪性质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偷排行为都是明知故犯,存在间接故意。环境污染罪已不适应当前的环境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引十分必要。

记者:您觉得,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地方建设环境法庭有什么样的意义?

周珂: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专业性法庭,只需要在环境问题突出、生态功能重要等地区设立,否则就要增加人员编制、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在现有的司法体系可以满足环境资源审判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无论如何,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能够对整个环境审判系统起到指导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环境审判必须要走专业化道路。环境案件审理上,总体原则是不搞一刀切,允许多样性。

记者: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环境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审判人员的环境专业知识要求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选拔培养适合的人才?

周珂:环境审判必须要走专业化道路。我理解有3个层面:

一是环境案件审判人员必须转变现有理念,如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等。例如,民法的核心价值是过错责任。但在环境案件中,经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合法排污造成了环境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通俗说,进什么门说什么话。审判环境案件,就要把传统的理念放一边。

二是专业性、技术性不能替代甚至淹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以往环境案件审理时,常见法官以消极的技术认定作为规避司法审判的盾牌,一切都是鉴定机构、专家说了算。事实上,技术和专家代替不了法律。因为鉴定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使专家拿出100%的认定,也可能带有倾向。对于技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倾向,法院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警惕。

举个例子。有个官司是这样的,一个地方新建了工厂,工厂周围的果园受到了影响。果农状告工厂,法官一定要果农出具工厂影响果树生长的鉴定,但果农没钱做鉴定。工厂出钱做鉴定,鉴定的结果是果树没有受到工厂影响。法官根据鉴定判决果农败诉。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轻信鉴定,而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认为,当技术的规范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应把法律的公平正义放在数据规范性前面。

三是环境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要对必要的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环境法知识有一定的储备。审判时不能说外行话。在专业判决人员培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请环境法学、环境科学等专家和国外的环境法官进行讲座,邀请基层法院进行环境资源案例经验交流。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对法官专业化的培养。

记者: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探索会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新审判模式。这将对审判人员带来怎样的挑战?

周珂:目前,我国还没有哪种案件具有像环境案件这样的综合性。“四审合一”在国外一些国家很成熟,可以在与我国司法实践不冲突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等国家的审判形式。

就我国而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法庭的设立有严格的壁垒,性质完全不同。我认为,环境案件审理上,总体原则是不搞一刀切,允许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是从民五厅分离出来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从民事案件入手,首先审理其中涉及的民事部分的问题,涉及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如果环境审判庭审判员初期不具有刑事和行政审判知识,可以组成合议庭,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过来,组成新的行政、刑事、民事三合一审判庭,合议审判案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专家咨询制度、陪审员制度等。

原标题: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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