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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2014-07-14 14:4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莹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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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环境污染案件,多存在损失评估难、鉴定难等一些技术性问题。如何解决取证等难题?

周珂:在实践中,取证难题的重要原因是实权部门,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刁难、作梗。比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地方政府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我们要将环境审判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结合起来,该处理的一定要处理,将来自地方政府的阻碍坚决破除。

同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证据保全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地明确。

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可能性有多大?

■体制的改变越小越好,通过机制上的优化、观念上的改变,达到目的最为理想。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在这方面,您认为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周珂: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环境保护工作确实需要进行集中管理,避免扯皮。在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同时,司法也应对集中管理工作有所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以视为在司法方面对集中管理的配合。

但是,我觉得体制的改变越小越好,通过机制上的优化、观念上的改变,达到目的最为理想。对于是否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我持保留态度。

首先,跨流域、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案件可以根据关注的重点指定一家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没有必要设立某个流域的专门法庭,也没有必要增加更多的编制。

其次,流域和区域环境案件的审判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美国法庭的巡回法庭制度。从某些法院抽调几个法官组成巡回法庭,解决跨流域、跨区域的环境案件。

第三,在这个问题上,司法系统也要注意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衔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也应与地方政府的协商管辖范围保持一致。

以上这些方式,都可以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对促进公众参与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周珂:推动公众参与是为了从源头化解矛盾,减少环境纠纷,从而从根源上减少环境案件。公众表达了意见,专家做出了解释,有关部门做出承诺,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公众的恐慌情绪,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纠纷。

据了解,为了推动公众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这一举措将化解人们心中的疑虑,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态度。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可以说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力抓手。

原标题: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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