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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我们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何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有何意义?
■表明了国家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是当前环境案件司法衔接问题的有力回应。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您觉得这意味着什么?
周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强环境司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充分表明了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
由于特殊的历史阶段等原因,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各地较高级的人民法院对环境案件持消极态度。1983年,我在天津省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当时《环境保护法》还在试行阶段。由于环境案件涉及范围广、审理难度大,很多环境案件在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天津中院视察工作时明确表示,法院不应当受理那么多的环境案件,他们认为,环境问题与政府、行政联系紧密,司法不应介入过多。
这次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一种宣示,它表明了国家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司法的介入表明环境保护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不再是仅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处理不再局限于罚款、行政处分等,民事赔偿也远远不够,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旦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失职、渎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也将对他们提起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也将对地方政府产生威慑力,成为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
记者: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很多环保法庭设在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并未设立相应的环保法庭,这就造成了司法衔接上的难题。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克服司法衔接问题有什么样的意义?
周珂:是的,目前很多环保法庭设在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较少设立相应的环保法庭。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如刚才所言,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迟迟没有设立环保法庭,这与其长期以来对环境案件态度消极密切相关。但在很多地方,确实发生了环境损害。基层法院必须要面对这些案件,环保法庭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环保法庭先从地方实践、试点,也符合我国一贯思路。我们一贯的思路是从基层做起,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因为基层实践取得成功可以积累经验,如果失败影响也不会太大。
当前,各级地方的环保法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一些跨区域跨流域案件的审理存在难题,各地判决差异较大,很多案件难以上诉的问题凸显,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当其时,它是对当前环境案件司法衔接问题的有力回应。
记者: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跨流域、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解决跨区域污染诉讼问题,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周珂:环境污染的跨区域性是环境司法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司法工作往往只是涉及个人私害的救济,而跨区域跨流域的污染,需要更为宏大的视角。
针对这个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也是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对接。面对跨流域的环境案件,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出面调解下协商受理法院,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直接审理,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选择第三地法院受理此案。无论哪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起到重要的协调、衔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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