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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关于《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07-15 14:47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源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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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接入电网申请答复。

1.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并完成送出工程可研报告后,发 电企业应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电网申请,电网企业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山东能源监管办。

2.电 网企业出具的书面答复在有效期内应作为支持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最终文件。

(三 )电 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审查及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自发电企业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电 网企业完成审查并向发电企业出具接入电网申请答复的期限:

1.国 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2.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 (含低热值煤 )、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 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 )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3.省 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包括“各案”)的 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一 )电 网企业应根据向发电企业出具的接入电网申请答复,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

(二 )电 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新建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 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

(三 )送 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不应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自 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出具接入电网申请答复之日起,原 则上完成期限:

1.省 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送出工程不超过 18个月;

2.市 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送出工程不超过 12个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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