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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关于《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07-15 14:47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源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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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山 东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热线为 12398。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 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或计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各案情况实施监管。

(一 )电 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二 )电 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接入电网申请答复、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及建设、接网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签订、并网验收等。

(三 )电 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及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各案。

第八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况实施监管。

(一 )发 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二 )咨询设计单位收资时,需 向电网企业出具与发电企业签署的委托设计合同、咨询设计资质证明等信息。

(三 )电 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发电企业并网需求和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 时向咨询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 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 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

(四 )有 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恝 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情况和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一 )接入系统方案的审查。

1.发 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相关工作后,应 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审查申请,并 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规性文件、项目布局、建设规模等资料,审查申请应同时抄送山东能源监管办。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内容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要求。

2.电 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 时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进行研究。电网企业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 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

3.发 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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