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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接入35千伏以上风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14-07-25 09:57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河北风电风电核准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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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通知显示,河北省接入35千伏以上的风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风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35千伏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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