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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建配套机制

2014-07-30 08:51来源:和讯保险作者:戴承媛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保险污染责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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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出十项政策建议:

1、 必须更新应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要论;

2、 必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

3、 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4、 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

5、 宜明确专营为主、兼营为辅并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

6、 高度重视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域风险分散体系的建设;

7、 满足消费者需求,健全防灾减损功能;

8、 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9、 引入社会评估机制,增强自律与公信力;

10、实施多部门协同推进。

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的共识和理念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讲话中表示,非常认同报告在建议中的观点,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共识,要更新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定环境污染保险必要论的认识。

别涛司长提到,高风险时,可以努力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却永远做不到不让风险发生。这一点,从机械工程学角度来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是美国、俄罗斯的航空航天领域,也做不到控制风险不发生,只能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设想时,别司长介绍说,接下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鉴别高风险企业的领域,在高风险企业领域的范围之内再确定重点企业名单,争取让高风险企业进入到保险机制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发言中提到,环保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到稳定问题,既属于经济问题也属于政治问题。在谈到对报告的体会时,温所长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1、环保的外部性很强,涉及到地域问题,如上游受到污染也会影响到下游的环境。同时,还涉及到代级的问题,这代人把后面几代人的生活环境污染了;

2、国际与国内的差异问题,如外国邮轮在国内造成的原油泄漏,中国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国外的法律很严,可以对损失做明确的定价。实际上,定价也是难点之一,保险的核心是精算,要对损失的范围、损失的数额能够计算出来,这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赔多少的问题;

3、是否为巨灾。诸如九级大地震等,属于巨灾,而有些风险不属于巨灾,其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因此也要对不同类型造成的环境污染做一些区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方,清华发展研究院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所副所长郭权在谈到近年来的工作时,总结了一些个人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感受。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主要涉及企业的可保性、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赔偿条件。企业具有的环境风险特点和所处的周边环境,决定了企业的特色是不一样的。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就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和什么样的方式来服务。

2、从目前对企业的调研情况看,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现状和环境风险的了解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环境风险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不足,加上企业在信用档案上信息的不健全,给保险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获取信息上的困难。

3、在实际评估案例中,由于很多地区的监管在加强,很多大型企业投入较多的环保工艺和相关工作,其环境污染风险较低;而很多小作坊企业,由于其环保工艺差,环境污染风险反而较高。

4、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规范,有利于各家第三方机构在数据统计时确保统计口径一致。

周延礼副主席在讲话中提到,研究报告从制度创新上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做好社会管理保障很有价值。

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还有,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案室翟勇主任、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温信祥副所长、环保局别涛副司长等部委相关负责同志,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保险机构及高校专家等40人。

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发言中提到,环保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到稳定问题,既属于经济问题也属于政治问题。在谈到对报告的体会时,温所长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1、环保的外部性很强,涉及到地域问题,如上游受到污染也会影响到下游的环境。同时,还涉及到代级的问题,这代人把后面几代人的生活环境污染了;

2、国际与国内的差异问题,如外国邮轮在国内造成的原油泄漏,中国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国外的法律很严,可以对损失做明确的定价。实际上,定价也是难点之一,保险的核心是精算,要对损失的范围、损失的数额能够计算出来,这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赔多少的问题;

3、是否为巨灾。诸如九级大地震等,属于巨灾,而有些风险不属于巨灾,其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因此也要对不同类型造成的环境污染做一些区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方,清华发展研究院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所副所长郭权在谈到近年来的工作时,总结了一些个人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感受。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主要涉及企业的可保性、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赔偿条件。企业具有的环境风险特点和所处的周边环境,决定了企业的特色是不一样的。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就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和什么样的方式来服务。

2、从目前对企业的调研情况看,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现状和环境风险的了解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环境风险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不足,加上企业在信用档案上信息的不健全,给保险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获取信息上的困难。

3、在实际评估案例中,由于很多地区的监管在加强,很多大型企业投入较多的环保工艺和相关工作,其环境污染风险较低;而很多小作坊企业,由于其环保工艺差,环境污染风险反而较高。

4、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规范,有利于各家第三方机构在数据统计时确保统计口径一致。

周延礼副主席在讲话中提到,研究报告从制度创新上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做好社会管理保障很有价值。

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还有,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案室翟勇主任、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温信祥副所长、环保局别涛副司长等部委相关负责同志,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保险机构及高校专家等40人。

原标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建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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