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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建配套机制

2014-07-30 08:51来源:和讯保险作者:戴承媛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保险污染责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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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中国保险学会于7月29日召开专题研讨会,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

中国保险学会姚庆海会长主持会议。姚会长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发布

研讨会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许飞琼教授首先发布关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报告分六大板块,围绕项目研究背景、工业化进程与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补偿现状、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借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与评估和构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论述。

报告得出六个基本结论:

1、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

2、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

3、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一些工业项目无法上马,污染严重和损失补偿的缺乏构成两大致因,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机制来化解;

4、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既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也能更有效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减轻政府面临的环境污染事件时的压力,国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5、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在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后经历三次试点,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积极性不高;法律环境欠缺和相关部门缺乏联动与协调性。

6、重新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紧迫性,原因是:环境污染引发社会冲突加剧,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失,直接发达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报告提出十项政策建议:

1、 必须更新应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要论;

2、 必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

3、 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4、 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

5、 宜明确专营为主、兼营为辅并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

6、 高度重视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域风险分散体系的建设;

7、 满足消费者需求,健全防灾减损功能;

8、 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9、 引入社会评估机制,增强自律与公信力;

10、实施多部门协同推进。

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的共识和理念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讲话中表示,非常认同报告在建议中的观点,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共识,要更新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定环境污染保险必要论的认识。

别涛司长提到,高风险时,可以努力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却永远做不到不让风险发生。这一点,从机械工程学角度来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是美国、俄罗斯的航空航天领域,也做不到控制风险不发生,只能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设想时,别司长介绍说,接下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鉴别高风险企业的领域,在高风险企业领域的范围之内再确定重点企业名单,争取让高风险企业进入到保险机制中。

为深入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中国保险学会于7月29日召开专题研讨会,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

中国保险学会姚庆海会长主持会议。姚会长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发布

研讨会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许飞琼教授首先发布关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报告分六大板块,围绕项目研究背景、工业化进程与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补偿现状、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借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与评估和构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论述。

报告得出六个基本结论:

1、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

2、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

3、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一些工业项目无法上马,污染严重和损失补偿的缺乏构成两大致因,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机制来化解;

4、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既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也能更有效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减轻政府面临的环境污染事件时的压力,国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5、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在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后经历三次试点,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积极性不高;法律环境欠缺和相关部门缺乏联动与协调性。

6、重新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紧迫性,原因是:环境污染引发社会冲突加剧,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失,直接发达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原标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建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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