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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计划停电需提前7天公告

2014-08-01 10:30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杨佳薇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条例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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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历时8年修订完善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前,需要提前7天进行公告。

1994年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中,未对供电企业停电行为作出详细要求。《河北省电力条例》则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同时,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条例》中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条例》四十九条还要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三十八条还要求,供电企业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以及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行为。

相比于20年前出台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新规的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

 
原标题:供电企业计划停电需提前7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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