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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编制《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

2014-08-06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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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落实国家总量控制战略。以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对工业锅炉实行抓大控小为手段;以先进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托;以严格排放为重点。

(3)一般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4)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

标准制定依据工艺成熟、成本合理的技术,同时促使企业改进锅炉运行效率或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

4.3 标准制定的思路

(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严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非重点控制区向现行的其他省份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控制区实施严格的排放限值,向最严格的地方标准限值看齐。

(3)促进烟气脱硝技术试点和推广。

4.5 标准制定的重点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

(2)引入了重点控制区的概念;

(3)取消按功能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4)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1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原则:全覆盖和不交叉,即标准的适用范围要覆盖所有的燃煤锅炉,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不交叉,其控制范围是除《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用范围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本标准适用情况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以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燃煤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使用型煤、生物质、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和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使用以上燃料的非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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