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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编制《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

2014-08-06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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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6.2目前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水平

本次标准编制组调查的4964台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布情况见图6-1。由图6-1可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200mg/m3以下的燃煤锅炉占调查总量的68%,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300mg/m3以下的燃煤锅炉占调查总量的85%。

图6-1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布图

6.3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基于目前我省对燃煤锅炉环保管理要求和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本标准制定如下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1)非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由于我省现有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没有采取控制措施,技术改造难度、空间和成本较大,对非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要求,排放限值不做严格要求,排放限值执行300mg/m3。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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